行政复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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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行政复议期限-第1张图片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的一种法律制度。了解行政复议期限,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复议期限的定义与法律规定

1.行政复议期限的定义

行政复议期限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分为两种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

2.法律规定

(1)一般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特殊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紧急情况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行政复议期限的计算与中止

1.行政复议期限的计算

行政复议期限的计算,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为起始日。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复议期限从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2.行政复议期限的中止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期限中止

(1)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期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期限继续计算。

四、行政复议期限的延长与缩短

1.行政复议期限的延长

如前所述,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行政复议期限的缩短

在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缩短行政复议期限的,可以决定缩短行政复议期限。但是,缩短行政复议期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紧急情况;

(2)行政复议机关有正当理由;

(3)缩短行政复议期限不损害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违反行政复议期限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期限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复议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期限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行政复议申请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妨碍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违反行政复议规定的行为。

六、结语

了解行政复议期限,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按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行政复议机关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