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有哪些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
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中山市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城镇宅基地面积标准:城镇居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80-150平方米/户,其中建筑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农村居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300-1000平方米/户。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居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300-1000平方米/户。中山市是中国5个不设市辖区的地级市之一。
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划审批标准:村居民建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大于批准建房用地面积的80%。新批宅基地建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原址重建的建筑面积在符合规划技术标准的情况下不大于3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大于5米,屋顶坡度不大于30度。
与此同时,中府办[1998]149号文件也对中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进行了规定:实行一户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用地标准控制在每户120平方米以内。按照规定,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对象为:持有本村户口的村民;原籍回乡定居的复退军人、干部、华侨、港澳台同胞;就地农转非的本村村民。
首先,它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包括农业生产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等,以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次,该局还负责农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包括农业补贴、农业保险等政策的落实,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增加农民收入。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具体来说,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可能包括以下内容:宅基地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规定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等,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户能够顺利获得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规定:明确宅基地的使用范围、用途、使用年限等,防止乱占耕地、非法转让等行为。
2、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4、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的针对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地的管理办法。
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内容
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规范宅基地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四区农村村民建房。 农村村民建房限于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包括住房、厨房等,遵循规划、节约用地、相对集中和依法审批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民住宅建设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现场勘查,并对拟批准的内容在宅基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务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天。
首先,对于依法建造的村民住房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可以依据本办法申请登记(第一百一十一条)。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包括身份证明、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竣工证明、测绘报告以及可能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一百一十二条)。
株洲市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细则详细规定了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相关内容。根据细则,除公共设施和农村宅基地外,所有集体建设用地均需依法进行有偿使用。这意味着集体土地所有者有权在一定年限内将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后者需支付相应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转让方式包括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